banner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热点资讯

农业农村部等多部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日期:2018-05-18       来源:财政资金申请




农经发〔2018〕1号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对2010年印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18年5月10日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 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 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 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 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 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 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 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 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 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 60% ;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 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9.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1、2、3、5、6、7、8、9款要求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可以申报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4、5、6、8、9款要求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可以申报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1、2、6、8、9款要求,以及第 5款中“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 93% 以上”要求;且企业成立3年以上,年销售收入 10亿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之比达到60% 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省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销售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 50% 以上,带动农户数量3500户以上农产品电商企业,可以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农业企业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鼓励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参与乡村振兴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农业企业申报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对申报前2年销售收入增长都左不低于 30% ,以及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或者帮扶关系的农业企业优先支持申报。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


    2.企业须提供资信情况证明。


    3.企业的带动能力、带动方式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说明,应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5.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农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八条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达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